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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個月刑期、九年程序:一樁耳膜穿孔案被最高法指令再審,攤開的是證據認定那本帳

黑龍江鐵路職工耳膜穿孔案九年後獲最高法指令再審,本文從證據成本與司法反覆的程序帳,拆解一樁輕傷害案的認定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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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澎湃新聞2026年9月30日報導,一起發生於2017年10月21日的職場衝突案,在纏訟九年後出現轉折: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再審,被告人閆秀紅於9月下旬收到立案通知。

這樁案子的標的金額極小,重審判決附帶民事賠償僅一千九百餘元人民幣,但程序成本已遠超於此:一審無罪、檢方抗訴、發回重審、改判八個月有期徒刑、二審維持、刑滿出獄後持續申訴,最終走到最高法指令再審。一件輕傷二級的案件,耗費了四個審級以上的司法資源。

案件事實:一場沒有監控的休息室衝突

案發時,閆秀紅是中鐵哈爾濱局齊齊哈爾檢測車間質檢員,被害人宋某是同機務段整備車間機車保養員。檢方指控,2017年10月21日深夜,雙方因考勤時喊話音量發生口角,閆秀紅追至休息室,用手擊打宋某左側頭部,致其左耳受傷。法醫鑑定認定外傷性鼓膜穿孔、三個月未癒,構成輕傷二級。

閆秀紅的辯解是她只上前搶手機,並未毆打對方頭部耳部。現場沒有監控,判決書載明執法記錄儀近距離拍攝宋某左側面部與頸部,未發現肉眼可見的明顯傷痕。

案件的關鍵爭點隨後集中在兩項證據上。

證據鏈的兩處鬆動

第一處是案發前的就診紀錄。齊齊哈爾市第一醫院的書面材料顯示,案發六天前的2017年10月15日凌晨零時12分許,宋某曾赴該院耳鼻喉外科夜間急診,繳納13元西格氏耳鏡檢查費,但查不到接診醫師資訊,也沒有檢查或診斷結果。宋某在法庭上解釋,當晚是因為感覺右耳進了蟲子就醫,且未做耳鏡檢查。閆秀紅一方主張,西格氏耳鏡常用於檢查鼓膜,這筆紀錄顯示案發前耳朵可能已有疾病;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則稱,案發後左耳道未見瀰漫性出血,推論受傷前應為健康耳道。

第二處是證人證言的反覆。在場職工陳某一審出庭時稱,只聽到宋某喊「別碰我耳朵、別打我」,看到兩人搶手機時閆秀紅搥了宋某胳膊,但沒看到對頭面部耳部的擊打。重審時公訴人出示的另一份筆錄中,陳某稱看到擊打左側頭部;陳某再次出庭則表示,那份筆錄沒細看就簽字,實際上沒看到擊打行為。

證據結構因此呈現典型樣態:直接證據只有被害人陳述,補強證據相互矛盾,物證闕如。2018年12月,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無罪。檢方抗訴後,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9年4月裁定發回重審;同年7月,原審法院改判故意傷害罪成立,處有期徒刑八個月。10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程序反覆的成本結構

同一家法院在同一組證據上先後作出無罪與有罪判決,轉折點在於對「新傷係外傷引起且係閆秀紅所致」的認定,而支撐這項認定的證人筆錄,正是證人本人在庭上否認親見的部分。

這類案件的社會成本不易量化,但結構上可拆為三塊。被告人端:八個月自由、九年申訴投入、以及質檢員職位的喪失。司法系統端:一審、抗訴、二審裁定、重審一審、二審、再審立案,至少六道程序。被害人端:若再審推翻原判,一千九百餘元賠償與輕傷認定的基礎一併動搖。

收束判斷

最高法指令再審本身不預示結果,只表示原判在證據審查或事實認定上存在值得再審的疑點。此案真正值得記錄的,是一個13元急診檢查費留下的空白病歷,加上一份被證人當庭否認的筆錄,如何在無罪與八個月刑期之間反覆擺盪。輕傷害案件的定罪門檻看似低,實際上證據帳一翻,代價由所有當事人分攤,而且分攤了九年還未結清。再審結果尚待黑龍江高院揭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