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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找不到主人的煙花:六歲男童右眼只剩光感,這筆安全成本帳半年無人認列

四川西昌官方煙花集中燃放點上一名六歲男童右眼幾近失明,半年追責無門,本文從公共活動的安全成本結構、保險傳導與權責劃分角度,拆解這起事故由誰買單的帳。

SUE NEWS 編輯台 閱讀約 6 分鐘

(事件回顧:2026 年 2 月 16 日除夕夜,事故發生;8 月 27 日華商報大風新記者追訪,讓這起沉了半年的事故重回公共視野。)

一組數字先看這起事故的成本量級:4 次手術、400 多公裏的夜間轉院、終身眼藥水與後續手療程、一隻僅存光感的右眼、一個休學在家的六歲孩子。而承擔這一切的支付方,目前只有家屬自己,加上一家慈善機構事後捐出的 3 萬元人民幣。至於責任方賠付,金額為零,因為連被告是誰都還沒有答案。

這則消息的重點不在事故本身,而在它攤開了一份官方劃定公共活動場所長期沒有算清的安全成本表。

結構拆解:一個「有公告、無主辦」的燃放點

按西昌市政府公告,星月湖公園入口西側停車場是春節期間官方公布的煙花爆竹集中燃放點之一。停車場管理方稱該場地經報批臨時使用,「公安、消防、城管、住建都要報批」。換句話說,這塊地的使用走完了行政程序,但程序裡沒有出現一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營運主體。

家屬與媒體先後觸碰了七個部門與機構:公園管理方、東城街道辦、文廣旅局、邛海瀘山管理局、星月湖運營方、東城派出所、市公安局。得到的答覆構成一個完整的責任迴圈:街道說找文廣旅局,文廣旅局 7 月 15 日書面回覆「主辦單位並非該局、無事故調查和賠償職責」,邛海瀘山管理局說歸運營公司,運營公司說安全劃區「都是公安負責」,公安部門則表示調查結果需當事人本人聯繫。

這種結構在公共管理上有個明確對照。依中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關於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賓館、商場、車站、娛樂場所等經營管理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律師祝入壁的意見也指向同一點:政府劃定集中燃放點並公開公告,從安全管理、區域劃分到應急處置,理應存在一條明確的責任鏈條,「如果連哪個部門負責都說不清楚,那說明權責劃分本身就存在混亂」。他建議家屬把公告中載明的街道辦、可能負管理職責的景區管理局等一併列為共同被告,讓各部門在法庭上舉證自己是否負有職責。

成本結構:安全投入這一欄,被省下來的部分去了哪

把燃放點當成一個臨時公共場所來看帳,它的固定成本極低:一塊停車場加一塊荒地,「圈了一大片地方,沒有隔離」。家屬的核心質疑就在這裡,現場沒有劃分觀看區與燃放區。管理人員面對採訪時先說「有」劃分,隨後改口「那個應該沒有吧」。

隔離圍擋、分流動線、滅火備勤、現場醫療點、監控維護,這五項是同類臨時大型活動的標配成本。對照演唱會與大型文旅活動的慣例,這類投入通常佔活動預算的個位數百分比,但對一個「無主辦單位」的燃放點而言,沒有預算科目就意味著沒有人有動機去支出。監控在事發當晚「壞了」,直接後果是侵權主體無法鎖定,第三方煙花燃放者的過錯責任追訴路徑在第一時間就被切斷。

另一個被省略的成本欄是保險。正規主辦的大型羣眾性活動,依慣例會投保公眾責任險,單次事故賠償限額常見於數百萬元人民幣等級,一人傷亡的醫療與傷殘賠付可由保險公司先行承接。燃放點若無可識別的主辦單位,這層風險轉移機制便不存在,全部風險沉澱在受害家庭身上。這與我們先前分析的免門票地標的維護帳是同一類問題:公共場所在收入端省掉的維護與保險成本,最終以事故賠付或家庭自擔的形式在支出端顯性化。

影響推演:誰承壓、誰受惠、如何傳導

承壓最重的是受害家庭。醫療端的帳可粗估:4 次羊膜移植手術加上跨省轉院交通與陪護,自付部分已是一筆六位數等級的支出;醫生已明確「視力上不需要考慮了」,後續是終身用藥與多次手術的年金式成本,外加一名六歲兒童單眼失明帶來的人力資本折損,這部分在侵權司法實務中以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計價,金額遠高於已到帳的 3 萬元慈善捐助。

第二層承壓的是西昌的文旅口碑。春節期間官方公布集中燃放點,本質上是一項城市級的文旅產品設計,目的是把分散燃放的風險集中管理。當「集中管理」在事故後被證明無人管理,產品的信任成本會折算進遊客的出行決策。對照麗江強制購物事件中低價團成本表的攤開,監管失靈對目的地形象的折價,往往比單一事故的賠付金額更大。

若訴訟啟動且法院認定劃定燃放點的行政主體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傳導方向會反轉:地方政府財政或其指定管理方成為賠付主體,並倒逼次年度所有集中燃放點補上圍擋、監控與公眾責任險三項成本。這筆投入對財政而言是可預算的小額支出,換掉的是目前由隨機受害家庭獨自承擔的長尾風險。

收束判斷

這起事故的帳面上,真正的問題不是賠多少,而是責任成本沒有歸屬科目。官方公告劃定了燃放點,等於發行了一張隱含安全承諾的公共產品,但產品背後沒有列名任何承擔民事責任的發行人。監控損壞切斷了對直接侵權者的追索,權責不明切斷了對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追索,兩道防線同時失效,風險便全部落在隨機經過的家庭身上。

家屬的三項訴求,查清前因後果、承擔賠償責任、追究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至今零進展。司法途徑或許是唯一能把這筆帳記到具體欄位的機制:一旦法院要求各部門舉證自己的職責邊界,「不歸我管」就不再是一通電話可以結束的答覆。在此之前,每一個走進官方公布燃放點的旁觀者,都在替一項沒有買保險的公共活動分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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