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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政策解讀

240家企業繳完碳費之後:2028年臺版ETS試行,先把這本制度帳攤開

環境部2026年9月15日揭示碳費與ETS雙軌並行時程,本文從政策監管與成本結構角度,拆解461廠繳費基礎上約20家企業先行試行的制度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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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先錨定:環境部於2026年9月15日說明碳費與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制度(ETS)雙軌並行的規劃,距離首次碳費繳費完成已過四個月。這則消息的重點不在「又多了一個政策口號」,而在它把臺灣碳定價從單一費率的管理工具,推向價格由市場決定的交易結構,企業的碳成本從「可預期的稅負」變成「波動的市場變數」。

先把規模數字擺上桌。臺灣碳費制度2025年上路,納管對象為461廠、合計240家企業,首次碳費已於2026年5月全數完成繳納,這個數字出自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的公告。根據中央社9月15日報導,臺版ETS初期規劃鎖定排碳前段班約20家企業、逾100廠。換算下來,首批試行對象佔現有碳費納管企業數的比重約8%,但這8%對應的是排放量分布的最右端長尾,鋼鐵、電力、石化、水泥等資本密集產業幾乎必然入列。

制度怎麼銜接:9月1日修法與11月底平臺上線

雙軌並行的設計有前一步鋪墊。環境部9月1日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依行政院公報資料,首次符合納管條件事業的申報繳費義務,自辦理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的次年起適用,同時處理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的銜接。這次修法解決的是「新納管者何時開始繳」的時間差問題,避免制度擴大時出現申報空窗。

市場端的基礎設施另有節點。臺灣碳交所與歐洲能源交易所(EEX)合作建置的臺灣ETS試行拍賣平臺,預計2026年11月底上線,之後還要推進交易及登錄系統建置。必須釐清的是,平臺上線屬於建置時程,距離額度實際拍賣與交易仍隔著制度文件的落地。環境部的官方說明把2028年定位為「試行目標」,2026年底提出試行計畫草案,2027年完成制度整備與企業參與準備,三個年份都是政策時程,尚無強制力的法規文本支撐。

對照歐盟的經驗,EU ETS於2005年啟動時同樣採三階段推進,第一階段(2005至2007年)被普遍視為學習期,配額過量發放導致碳價一度跌至趨近於零。臺灣選擇先試行、後正式納管,本質上就是把歐盟當年的學習成本壓縮到一個受控的小樣本裡,用約20家企業的操作風險,換取其餘220家碳費納管企業的緩衝期。

誰先進場:排碳前段班的成本結構變化

碳費與ETS的核心差異在價格形成機制。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的說明指出,碳費價格相對穩定、較容易預期;ETS則先設定排放總量,再由市場交易形成價格。對財務部門而言,這兩句話翻譯成會計語言就是:前者是確定的營業成本,後者是需按市價評價、且可能雙向波動的資產負債。

傳導鏈可以這樣拆。第一層是被劃入試行範圍的排碳前段班:配額若採免費核配為主、拍賣為輔的漸進設計(此為國際常見做法,臺灣具體核配方式尚未公布),短期現金流出壓力有限,但多出的配額部位需要管理,等於新增一項大宗商品價格風險。第二層是既有碳費納管但未入試行的企業:碳費負擔維持,同時面對未來試行範圍擴大的不確定性,設備投資決策的折現年限被迫拉長。第三層是服務這些企業的周邊市場:碳盤查查驗機構、減量技術供應商、碳資產管理顧問,需求提前於2027年制度整備期發酵。

對出口導向企業,還有第二套帳要記。依環境部氣候變遷署CBAM FAQ所載,歐盟CBAM會把第三國已實際支付的碳價納入應繳憑證扣減,但該碳價不能享有退費或補償,具體證據類型與第三方驗證方式仍待歐盟執委會2026年實施法案明定。這代表臺灣碳費與未來ETS的支付紀錄,有機會折抵對歐出口的CBAM成本,前提是留下可驗證的支付憑證,且制度設計不能含退費機制。對鋼鐵與扣件業等對歐出口佔比高的族羣,這是少數能從碳成本轉為競爭變數的通道,與我們先前分析的高溫月份電力需求與製冷成本議題同屬能源成本外部化的定價過程。

時程風險與企業準備清單

把時間軸壓縮來看,2026年11月底平臺上線、年底草案、2027年整備、2028年試行,四個節點在14個月內密集排開,其中任何一環延後都會順延後續時程。環境部規劃透過專家諮詢、利害關係人討論、工作坊與碳市場模擬演練協助企業建立參與能力,這套作法對應的是歐盟與韓國K-ETS啟動前的實務經驗:制度能否運轉,瓶頸通常不在法規文字,而在企業端申報、核配、交易的作業能力。

企業端可辨識的準備項目至少有兩類。其一是資料基礎:排放盤查的品質直接決定配額申請與交易決策的可靠度,461廠既有的盤查登錄體系是現成底盤,但ETS要求的連續監測與更高頻率申報,會推高資料成本。其二是組織能力:配額部位管理、拍賣參與策略、內部碳價設定,這些在碳費時代不存在,試行前必須建置,對排放大戶而言大概率是新增一個跨財務、生產與永續的職能單位。

回頭看整體判斷。2028年試行是目標而非承諾,正式納管範圍、總量設定、配額核配與市場運作規則均未定案,現階段任何以特定條件自行推斷「已列入ETS」的結論都缺乏依據。可以確定的是結構方向:臺灣碳定價正從240家企業、單一費率的收費制,走向分層化、市場化的價格體系,首批約20家企業承擔先行者成本,換取全體納管事業的價格訊號。對企業財報的實際影響要等兩份文件,2026年底的試行計畫草案,以及歐盟2026年CBAM實施法案,前者決定國內成本,後者決定這筆成本能否在出口端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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